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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受甲的欺骗、唆使、利诱,将用自己实名办理的银行卡的卡号、密码告诉了甲(诈骗团伙骨干成员),帮助其实现洗钱目的并从中收取报酬。期间,全国各地诈骗被害人的巨额前款在乙提供给甲的银行卡账号中转进转出。数月后,甲被警方抓获,乙得知后,就去银行申请将银行卡挂失并获得了银行卡的新密码,最后将卡中的钱款(合计人民币五万元)全部取出并挥霍一空后被警方抓获归案。请问本案中乙的“黑吃黑”行为应该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是盗窃罪。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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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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