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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岩劳动工伤1个月前

仲裁请求:1.请求被诉人立即支付2021年6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所未支付工资。 2.因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法用书面劳动合同约束对方。 事实理由:申诉人自2021年4月6日(16周岁)进入被诉人处工作,从事宠咖服务员后当店长。 被诉人没有与申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满勤2500,未满勤2200,口头协议每个月十五号结算上月工资,工作时间上午9点至晚上9点 工作时长延迟时间大概每日加班至凌晨12点至更晚,工作期间无法有合理的个人生活休息时间。工作内容:1.负责制作奶茶2.清理奶茶店卫生。3.除前面议协定工作外后增加宠物店卫生以及宠物护理等工作。但被诉人只在5月中旬及6月中旬收到工资各1600元人民币,由于没有银行卡所有工资改为微信转款发放,共计3200元人民币,为结算四月及五月工资。后六月,七月,八月,九月,十月,共计五个月工资被诉人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拒发工资。一年内多次索要薪资无果,饱受饭团萌非议。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仲裁申请,望裁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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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仕发律师 福建-龙岩  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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