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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劳动工伤1个月前

案情简介:2014年10月,某化工厂与魏某签订承包合同,将2台煤气发生炉的安 装工作承包给魏某,约定承包款为12万元。炉子安装后,因炉体需要油漆粉 刷,魏某找到其亲属赵某等5名工人进行粉刷,粉刷人工费为每人每天干满8小 时支付120元,某化工厂根据每天的出工量和最后的出工总天数计算费用统一支| 付给魏某,由魏某领取后根据自己掌握的人员名单和出工数分发给油漆工。某 化工厂每天派会计清点每天出工人数,不记人名。2015年1月中旬,赵某失踪, 前后共出工11天左右。2015年3月,某化工厂工人在维修煤气窑时发现赵某尸 体,经公安机关尸检结果赵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排除他杀。后赵某的父母至当 地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某化工厂否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赵某父母诉至仲裁 委,请求确认赵某与某化工厂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赵某父母认为,赵某是为某化工厂粉刷锅炉,某化工厂每天派 会计清点人数,粉刷的工钱也是由厂里会计支付给魏某,由魏某代发,双方应 当是劳动关系;某化工厂认为,粉刷油漆是厂里的一项临时性工作,赵某是魏 某找来干活的,某化工厂并不直接对赵某进行管理,某化工厂也不直接支付赵 某劳动报酬,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问题:本案应如何裁决,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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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正华律师 江苏-扬州  江苏君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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