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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牡丹江劳动工伤1个月前

¥30.00

谢阳律师您好!我妹妹于1988年在护校毕业,分配到医院事业编制,1998年在单位被吓着了,后来就得了精神病,2000年,住院治疗了一个多月,出院了,把病历送到了医院。后来医院就一直给开支,但是直到开到2019年12月份。由于疫情,我们2020年的嗯,11月份才进到医院,要求开支,人事科说,我妹妹已经被开除了,并出具在2012年开除的报纸公告复印件。八年以后,我们才知道妹妹被开除的事情,然后就有先仲裁后法院一审二审,最后再审。由于我在诉讼时请求书中写道,一判决医院给补发的12年到2020年的工资,二补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12年以后的,三办理病退,四,赔偿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但是一审法官嗯,一我妹妹有精神病,不能工作为由就说解除,虽然程序违法,但是违法解除是有法律效力的,只能给赔偿金。不服,二审驳回。再审已经立案了,是法官跟我沟通说,因为单位给妹妹开的是遗属工资,不是工资,所以不能赔偿工资,据法条,按劳分配原则,所以不能给我妹妹发工资,我看你写了关于精神病方面的文章,我就请求您有长的帮我找一些高院关于事业单位违法解除的精神病人的案例发给我,或者是指导一下我怎么进行再审的事情?因为法官说了我没有新的证据,所以不开庭了,驳回的可能性很大。但是根据事业单位国务院的条例,是不能开除精神病人的,只能办理退休,我想问一下,我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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