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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7日,A公司向李某发放了录取通知,聘用其任公司行政经理一职,要求于1月20日至公司报到并办理入职手续,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最初3个月为试用期。2011年2月初,公司要求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李某表示需要将合同文本带回去仔细阅读后再签字,公司对此予以同意。
2011年4月15日,公司经考核认为李某在试用期内的表现不佳,其工作能力未达到公司对该岗位的要求,向李某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表示同意。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双方之间期限为2011年1月17日至2014年1月17日的劳动合同解除,李某工作至4月15日,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至4月30日并额外给予其3个月税前工资作为补偿,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
次日,公司将上述款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了李某,李某办理了离职手续。2011年6月初,李某申请仲裁,称公司未与其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自2011年1月17日至2011年4月1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接到仲裁委的通知,公司方才发现李某一直未归还劳动合同文本。
问题解析:
1、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要与李某协商一致?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是否有效?
2、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说明理由)
3、作为HR应当如何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刘婷婷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
李鹏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
常乐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承办民商案件百余起,涉及行政诉讼、房产、合同、继承、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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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26年,市律协两届物权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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