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免费注册登陆

首页 发咨询 找律师 手机网站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地区切换:门头沟区

首页  > 法律咨询  > 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 北京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 大兴区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百度小程序用户

北京-大兴区劳动工伤1个月前

2011年1月17日,A公司向李某发放了录取通知,聘用其任公司行政经理一职,要求于1月20日至公司报到并办理入职手续,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最初3个月为试用期。2011年2月初,公司要求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李某表示需要将合同文本带回去仔细阅读后再签字,公司对此予以同意。
2011年4月15日,公司经考核认为李某在试用期内的表现不佳,其工作能力未达到公司对该岗位的要求,向李某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表示同意。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双方之间期限为2011年1月17日至2014年1月17日的劳动合同解除,李某工作至4月15日,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至4月30日并额外给予其3个月税前工资作为补偿,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
次日,公司将上述款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了李某,李某办理了离职手续。2011年6月初,李某申请仲裁,称公司未与其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自2011年1月17日至2011年4月1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接到仲裁委的通知,公司方才发现李某一直未归还劳动合同文本。
问题解析:
1、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要与李某协商一致?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是否有效?
 
2、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说明理由)
 
3、作为HR应当如何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3位律师回复

李鹏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

值得一听

发布咨询

关注法妞问答,查看更多精彩内容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215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