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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李某、王某和薛某作为发起人,准备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为5000万元。四人共同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中约定徐某认股500万元,李某认股200万元,王某和薛某各认股100万元,均于公司成立前缴足。后四人共同编写了招股说明书,向社会公开募集剩余股份。股份募集完毕后,徐某等发起人共同筹备公司创立大会,准备在会上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决定公司管理机构设置等。在筹备过程中,李某和王某对公司经营方向发生分歧,导致原本在股款募集完毕后20日内就可以召开的创立大会拖延到3个月之后。创立大会顺利通过各项决议,后由股东大会委派股东孙某申请公司登记。
问题:
①徐某等四人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是否合法?
②四名发起人的认股数额是否合法?
③创立大会召开的程序是什么?本案中召开创立大会的过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④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的要求是什么?
孙志伟律师 天津-河北区 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
上海政法学院本科法学学士,从事律师职业3年,曾多次担任集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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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泽玮律师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及行政法律事务,在民商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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