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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毕节交通事故1个月前

,原告将其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的车辆(以下简称“涉诉车辆”)停放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长安街复兴门外大街6号的光大大厦室外停车场,当日中午约12点多,光大大厦25楼玻璃幕墙突然掉落,掉落的玻璃幕墙材料砸中涉诉车辆,对涉诉车辆造成严重损坏。原告于2019年9月28日花费人民币47万元购买了涉诉车辆,事故发生时涉诉车辆为购买仅8个月、行驶里程仅4921公里的新车。本次事故后受损修理未能将车辆完全复原,涉诉车辆的价值大幅贬值,故被告应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人民币200000元。 光大置业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述玻璃掉落造成原告车辆损害,是因为大风天气导致的不可抗力事件。根据这个侵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可以免责。所以我公司认为,我们对此不负有赔偿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于理于法都无依据,不同意赔偿。

2位律师回复

殷万亮律师 四川-成都  四川央济华律师事务所

50"

31人收听

刘景山律师 重庆-渝北区  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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