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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父亲从出版社退休,2019年过世,当时其单位给了部分抚恤金。今年政府考虑到通胀问题,给2011年以后过世的人统一补发了抚恤金。由于要经过单位发放,单位便扣除了一部分钱,称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多占。请问其行为合理吗?法官会支持其扣除政府发放的抚恤金立场吗?谢谢!
张华春律师 江苏-常州 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
高美玲律师 江苏-常州 江苏常律律师事务所
1984年生,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一站式专业法律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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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资深合同、经济、婚姻、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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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绍卿律师执业8年,常年担任大型央企、国企常年法律顾问,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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