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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父亲从出版社退休,2019年过世,当时其单位给了部分抚恤金。今年政府考虑到通胀问题,给2011年以后过世的人统一补发了抚恤金。由于要经过单位发放,单位便扣除了一部分钱,称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多占。请问其行为合理吗?法官会支持其扣除政府发放的抚恤金立场吗?谢谢!
张华春律师 江苏-常州 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
高美玲律师 江苏-常州 江苏常律律师事务所
中共党员,人大代表,资深出庭律师,二十二年执业经验,有着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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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律师、拍卖师等执业资格,曾在国家审计机关工作十多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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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竞择律师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了大量多个领域的诉讼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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