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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父亲从出版社退休,2019年过世,当时其单位给了部分抚恤金。今年政府考虑到通胀问题,给2011年以后过世的人统一补发了抚恤金。由于要经过单位发放,单位便扣除了一部分钱,称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多占。请问其行为合理吗?法官会支持其扣除政府发放的抚恤金立场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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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就职于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事务,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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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专向刑事辩护,代理山西省多起督导组查办案件。为近年来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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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执业律师10余年,擅长公司法务、股权纠纷、交通事故、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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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律师,律师执业前是一名有着22年军旅生涯的中校军官,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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