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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房产纠纷1个月前

女儿继承父母房屋情况咨询:父母的房屋在父亲去世前大半年到当地镇府办理了公证,把土地证名在父母百年归老后转大女儿的姓名。当时公证时三姐妹(感情还好,妈妈还在世时)经协议好大女儿占房屋1/2,二女儿和三女儿各占房屋1/4才去办理。但到办理公证时工作人员告知只可以公证父母百年归老后土地证转户名,余下的协议内容不公证。当时三姐妹也同意了办理,没有提出其它异议和咨询其它办理的情况。但随着时间流逝,近两年政策有变。房屋升值,办理确权,那时母亲在世土地证改登记她名(未发证)。近日还有政策落实办不动产房屋登记签名,这时父母已百年归老,请问之前的公证是否顺理成章把户名改为大女儿名呢?到时出现这情况的话,其余两个女儿是否没有此房的利益享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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