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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国企公司向市规划局申请还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获批;A国企公司随后改制,吸收民企B公司法人股份占改制后的新企业H公司总股本的50%。A国企公司以划拨土地(2-6地块)使用权、房屋等实物资产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出资,占H公司总股本的48%;职工出资占H公司总股本的2%。领取H公司营业执照。(注:新企业H公司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时隔3个月后,该市政府签发“城区建设用地批复”:“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意你单位自有用地范围内面积XXXX㎡,作为酒店建设用地,暂收土地出让金8XX万元,待规划调整后,按实际面积收取土地出让金。”
问题:市国土部门为什么要对改制后的H公司(股份制),收取土地出让金?有法律依据吗?H公司对2-6地块有使用权吗?
问题补充:
A国企公司(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还建项目是酒店扩建。H公司是改制后的股份制新企业。 希望土地、房地产方面的律师回复 谢谢!
张金生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张金生律师事务所
执业专向刑事辩护,代理山西省多起督导组查办案件。为近年来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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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律师,律师执业前是一名有着22年军旅生涯的中校军官,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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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职于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事务,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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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执业律师10余年,擅长公司法务、股权纠纷、交通事故、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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