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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国企公司向市规划局申请还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获批;A国企公司随后改制,吸收民企B公司法人股份占改制后的新企业H公司总股本的50%。A国企公司以划拨土地(2-6地块)使用权、房屋等实物资产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出资,占H公司总股本的48%;职工出资占H公司总股本的2%。领取H公司营业执照。(注:新企业H公司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时隔3个月后,该市政府签发“城区建设用地批复”:“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意你单位自有用地范围内面积XXXX㎡,作为酒店建设用地,暂收土地出让金8XX万元,待规划调整后,按实际面积收取土地出让金。”
问题:市国土部门为什么要对改制后的H公司(股份制),收取土地出让金?有法律依据吗?H公司对2-6地块有使用权吗?
问题补充:
A国企公司(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还建项目是酒店扩建。H公司是改制后的股份制新企业。 希望土地、房地产方面的律师回复 谢谢!
卢文德律师 广西-贺州 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
许文茗律师 上海-普陀区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
李金锁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一法(天津)律师事务所
我曾经是一名军人,在部队服役22年,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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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多家上市公司、国企从事法务工作,积累了较为深厚的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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