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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2016年三月到2019年十月,在一家私企医院上班,月工资8000元。单位欠我工资17个月,并有欠工资明细表。当时单位按当地下线申报了缴费基数。所欠工资已申请当地劳动仲裁进行追缴已到强制执行阶段。我诉求当地社会保险管理局重新核定缴费基数,工作人员重新给我核定缴费基数,但解释说。所欠17个月的工资不算实,不应该给我核定在缴费基数内,这样的做法正确吗?
姜艳清法律工作者 吉林-吉林 吉林市华星法律服务所
执业十余年,现成为当地唯一一家合伙律所合伙人,办理大量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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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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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曾在基层检察院工作十余年,擅长复杂的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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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经济纠纷、金融借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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