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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年一企业在民生银行贷款。一千五百万,担保人是江苏省信用担保公司。我们五个自然人,和三家公司为其反担保。19 年企业因各种原因停产,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省担保公司起诉。这三家公司是国有平台,法院判决其中一家平台代偿了一千五百万,现在国有平台起诉我们。要求我们分摊这笔贷款。共计八份,想问律师。新的民法典不是规定了担保人这种情形下不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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