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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项目上的管理人员,签署的是用工合同,合同中明确合同期限:入职时间起至施工现场相关工作完成后,合同到期,用工关系自动解除,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要任何经济补偿。现项目相关工作己完成,公司又让我回机关担任部门主管,但未续签合同,现在公司以我不到外地上班为由想让我离职,但不补偿,合理吗?
杨胜法律工作者 重庆-渝中区 重庆壹冰律师事务所
胡思琦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杜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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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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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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