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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房产纠纷1个月前

1.被告没有诚信履行2015年9月16日签订的《福建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而是利用买卖合同等其他协议,不按约定一致明示《福建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手法,擅自删除收费标准的关联选择条件,不按照《福建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第七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照《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行。一审认定 5元/㎡的标准为约定事实是错误的。2.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闽价服【2010】267号)第七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合同约定的区分性质和特点的选择性收费标准被漠视,一审认定5元/㎡收费标准与是否别墅无关,这与合同约定相背,认定错误。物业性质的认定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自然资源局认定的:“小区内的三层联排住宅为低层住宅,不是别墅。”物价部门认定我们的住宅不是别墅可以参照政府的指导价执行。把低层住宅误导为别墅收取超标准近十倍的收费标准。一审认定物业公司以别墅的5元/㎡收费标准是约定事实,这是错误的。
二、一审认定物业公司按约定提供了服务,认定亊实错误。至今物业公司没有公示过对低层(所谓别墅)提供哪些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实际同一小区内低层比多层服务内容少楼梯道;比高层少高层电梯楼道、高层供水、高层消防等多项服务内容。一审认定物业按约定提供了服务与事实不符。一审认定提供了服务与亊实不符,差距甚大。
综上物业服务公司不诚信履约,利用误导认知,删改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按约定提供相适应的物业服务。一审认定提供了约定的服务亊实错误;又认定合同收费标准错误,因此侵犯了业主的权利,增加业主的负担。请二审给予纠正。

1位律师回复

胡国庆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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