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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 0111 民初 18032 号之一。
求问,一,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起诉,不当得利返还10000元给原告蔡司机超过诉讼时效没有?此18032号裁定结果正确吗?
二,假如此18032号裁定结果正确,原告的主要诉求是什么?
三,原告上交法院证据材料和武汉中院(2021)鄂01民终10075号二审证据材料及武汉洪山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1民初2554号一审证据材料,完全相同吗?
求问四,假如此18032号裁定结果错误的,原告的主要诉求是什么?
五,原告上交法院证据材料和武汉中院(2021)鄂01民终10075号二审证据材料及武汉洪山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1民初2554号一审证据材料,完全相同吗?
六,原告要补充新证据吗?请求您指导,谢谢!
事实经过A。管辖异议?在合同书中《车辆销售协议》第六条约定内容,
在合同书中《车辆销售协议》第六条,争议处理,如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诉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事实经过B。
甲方是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乙方是承租人阿才司机。合同期限2年。
在2015年8月18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书地点和赢时通武汉分公司注册地址相同,即武汉洪山区鲁磨路国光大厦。
于2019年4月18日赢时通武汉分公司变更,实际办公地址是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住所地是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
于2018年变更信息不详细,被限制无法打开。
19年注册地址和2015年签订合同书时不同的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 0111 民初 18032 号之一。
判决结果如下……
原告蔡司机与被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时通公司)、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
分公司(以下简称赢时通武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
原告蔡诉称:原告并未拖欠被告的租金,《汽车租
赁合同》附件一因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而不能作为
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依据。原告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款
6987元是可以冲抵租金的。因此,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2017)鄂0111民初7362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存在拖欠被告
租金13603元和滞
王斌律师 山东-威海 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
我曾经是一名军人,在部队服役22年,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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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多家上市公司、国企从事法务工作,积累了较为深厚的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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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春,法学专业本科学历,自2004年大学毕业开始从事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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