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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您好,二战方公司(甲方)委托外地公司(乙方)生产销售我公司产品。乙方地域的市场监管所检查时,认为乙方存在冒SE生产销售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原料说明书F1有进囗字样)。请问,这认定一成立吗?若一成立,处罚结果会是什么?
王百策律师 山西-太原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王晓闻律师,河南邦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郑州从业几年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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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鹤律师,女,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是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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