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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您好,二战方公司(甲方)委托外地公司(乙方)生产销售我公司产品。乙方地域的市场监管所检查时,认为乙方存在冒SE生产销售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原料说明书F1有进囗字样)。请问,这认定一成立吗?若一成立,处罚结果会是什么?
王百策律师 山西-太原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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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是一名军人,在部队服役22年,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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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人力资源管理师心理咨询师企业合规师(高级)相关资质,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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