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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债权债务1个月前

甲曾于2010年3月1日借款20万给乙,乙写下了欠条。2014年3月7号,甲给乙打电话说:“我希望你能在一个月内将钱还给我。”乙当场表示:“我刚刚听老张讲过民法,我们之间的债务诉讼时效已过,我可以不还你钱,并且你完全可以随意去告我!啦啦啦!”言罢即挂掉电话。
问:乙说的话可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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