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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之前的问题,公司发出OFFER后不予签约,现电话沟通之后收到我的赔偿要求后,公司重新发出通知,在OFFER约定的缔约日期后14天才予入职,请问现在可以根据什么条款要求赔偿?是否只能主张这14天的损害?若在同意该新入职日期的情况下,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损害?若公司不同意,是否还算缔约失责?
戴亚宁律师 上海-徐汇区 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
王少洋,中共党员,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法务咨询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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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至今已有20年的历史本所律师办案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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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执业至今先后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等多家律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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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经历,办理了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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