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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之前的问题,公司发出OFFER后不予签约,现电话沟通之后收到我的赔偿要求后,公司重新发出通知,在OFFER约定的缔约日期后14天才予入职,请问现在可以根据什么条款要求赔偿?是否只能主张这14天的损害?若在同意该新入职日期的情况下,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损害?若公司不同意,是否还算缔约失责?
戴亚宁律师 上海-徐汇区 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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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文德律师 广西-贺州 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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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人通关司法考试取得A证,愿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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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起从事法律工作,现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办公室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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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金融专业硕士毕业。毕业后从事金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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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年限20年,专业领域:私募股权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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