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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A有限公司与被告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于2016年7月8日、21日及8月10日签订《购销合同》三份,合同约定:原告A公司为被告B公司定作生产汽车配件共计1万只,合计货款70万元。原告A公司按被告B公司要求履行了全部交货义务,但被告B公司至今未支付货款。且被告B公司是由被告自然人甲投资创办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与原告A公司进行业务往来过程中,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于是,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
(1)B公司是否须要支付A公司货款,为什么?
(2)A公司是否能够要求甲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薛敬阔律师 宁夏-银川 北京市京师(银川)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婚姻家庭、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眉山、民间借贷等各类民事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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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硕士研究生,专业方向为经济法。先后与政府部门和学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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