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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好,我和女朋友结婚为目的2018年3月确定情侣关系的,因为女朋友管钱,我把开出租车赚的收入用微信支付和现金方式给了她,我需要钱时她用微信方式给我发红包的,2021年1月我们分手了。现在她向法院起诉我支付不当得利2万元。请问:1.这属于不当得利吗?2.有没有诉讼时效情况,是资金往来开始算还是分手开始算?(2018年至2019年)3.我该怎么证明给她的现金呢?(现我有公司开的每天收入400元的证明)
许峰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
任专职律师二十余年,代理经济、民事、仲裁、刑事、行政案件,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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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天外天(玉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先后在玉溪市红塔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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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从事律师职业,2011年开始任事务所主任,代理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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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把当事人的事当作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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