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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好,我和女朋友结婚为目的2018年3月确定情侣关系的,因为女朋友管钱,我把开出租车赚的收入用微信支付和现金方式给了她,我需要钱时她用微信方式给我发红包的,2021年1月我们分手了。现在她向法院起诉我支付不当得利2万元。请问:1.这属于不当得利吗?2.有没有诉讼时效情况,是资金往来开始算还是分手开始算?(2018年至2019年)3.我该怎么证明给她的现金呢?(现我有公司开的每天收入400元的证明)
许峰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
王若栋律师,多年致力于解决工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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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至2011年10月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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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并购重组与破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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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3022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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