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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好,我和女朋友结婚为目的2018年3月确定情侣关系的,因为女朋友管钱,我把开出租车赚的收入用微信支付和现金方式给了她,我需要钱时她用微信方式给我发红包的,2021年1月我们分手了。现在她向法院起诉我支付不当得利2万元。请问:1.这属于不当得利吗?2.有没有诉讼时效情况,是资金往来开始算还是分手开始算?(2018年至2019年)3.我该怎么证明给她的现金呢?(现我有公司开的每天收入400元的证明)
李福英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
陈泽玮律师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及行政法律事务,在民商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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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司法机关体制内沉淀多年,擅长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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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涉外法律事务部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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