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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好,我和女朋友结婚为目的2018年3月确定情侣关系的,因为女朋友管钱,我把开出租车赚的收入用微信支付和现金方式给了她,我需要钱时她用微信方式给我发红包的,2021年1月我们分手了。现在她向法院起诉我支付不当得利2万元。请问:1.这属于不当得利吗?2.有没有诉讼时效情况,是资金往来开始算还是分手开始算?(2018年至2019年)3.我该怎么证明给她的现金呢?(现我有公司开的每天收入400元的证明)
李福英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
陆栩安,男,中共党员,法律本科,1994年考取律师资格,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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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10年法律从业经验,擅长民事侵权、合同纠纷、公司诉讼及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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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贤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18年通过国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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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曾于广东法院任党支部委员、法官助理,扫黑办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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