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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乙公司发函称,“我公司想要向贵公司采购1000只花瓶,半个月内交货。”7月10日乙公司回函,“我公司货源充足,每只60元。”7月11日甲公司回函,“同意”。 7月13日乙公司收到回函,于7月15日发货。那么甲公司7月5日的发函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黄维宝律师 山东-青岛 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从事执业律师10余年,擅长公司法务、股权纠纷、交通事故、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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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职于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事务,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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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专向刑事辩护,代理山西省多起督导组查办案件。为近年来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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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以来秉承专业为本、客户至上的法律服务理念,工作作风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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