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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小渔民

北京-朝阳区公司法务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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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同等条件下,核心创始人有权优先购买。
第二十五条 公司被收购或上市时,股东才能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否则,按公司当下的实际评估价格,由其他股东收回该转让的股权。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这是公司章程中修改后的关于股权转让的条款,想问下该描述能通过北京工商局审核吗?

1位律师回复

田媛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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