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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私营企业,现在我与一家国有混和所有制企业合作,成立了一家新的贸易公司。国有混和所有制企业占股67%,我的私营企业占股33%。新的贸易公司设置股东会,有执行董事和总经理。执行董事是国有混和所有制企业的人担任,总经理由我私营企业的人担任,公司采购总经理负责制,由总经理负责全面运营,对股东会负责。现在这家新的贸易公司经营资金全需要从国有混和所有制企业借,而且金额在1-3千万。现在国有混和所有制企业要求新贸易公司的总经理用个人财产为贸易公司的借款担保。请问律师,这样做是否合理?如果这种担保不合理的话,那应该出具什么样的担保函呢?
余长春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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