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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前与房东以及房地产中介三方在场情况下商定与房东商定租赁其房屋及一个车位用于居住,总费用13200每月。合同期限5年,起租日期8月15日。2年内违约方支付2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且2年后租金增加10%。并当场支付一个月房租及一个月房租的押金(房租支付约定为付三押一,每季度支付一次,一个月的房租作为押金)。商定以上条款后签署了合同但回家后发现合同未对车位及费用做任何说明。
再次联系房东时房东提出现在的车位费是每月800,以后物业如增加车位租赁费,那么增加的部分由我们租客出。在原房地产中介的参与下我们再次与房东商议此事时房东改口说每月800的车位费由我们租客出。如果我们不同意就扣下预付的押金和租金(2个月的房租)作为违约金。因为我们签署合同前没有仔细看合同文本,导致我们很被动。但中介可以作证商议的价格是包括车位费的,我们有商议时的录音为证。
我们提出的解决办法有两个:
1.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终止合同执行---合同规定的起租日期还没到,房子还未交钥匙,合同并未开始执行。房东应退还2个月的租金。因中介起草的合同未加入车位相关的条款导致该问题,中介也应退还部分服务费(6000元)。这样双方除时间外都没有损失。
2. 房东认同签合同前三方约定的房租包括车位费的话,将来如果物业增加车位租赁费,那么增加的部分如何支付我们现在可以商议。
以上房东均不接受,以我们已经签字为理由,坚持要执行合同,否则就扣下已支付的2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我们打算上法庭解决这个问题。想咨询有关手续和注意事项等。。。
谢谢
杨钦仁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刘军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 上海大可以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先后成功被聘为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安阳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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