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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私企幼儿运动老师,我们的工资分为基本工资、销售工资、销售提成、课时费、个人工作责任工资、学员服务、卫生补助、餐补等等。上个月后三周因身体原因无法上课,本月工作均正常出勤,并正常完成其他工作。若正常上课,并上满220节,会给予1000块钱的课时费。若缺少一节课,会扣十元。但当月只上了30节课,所以给了我1000课时费,但另外扣除了我1990元。若不扣除此费用当月应发工资4842.9元,扣除后只发放了2852.9元,扣除了41%的工资,这样是合理的吗?在合同中没有标明工资的组成部分与扣费,没有讲工资的任何事情。
李金锁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一法(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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