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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为董某供应焦碳,2011年10月5日,董某为王某出具焦碳货款欠条,欠款金额为39800元。后经王某屡次催要,董某未还款。后董某交给王某两张借条: -为徐某为董某出具的现金借条,借款金额30000元,担保人韩某;一为徐某为董某出具的另- -份借条,借款金额200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09年3月12日到2009年4月11日,逾期还款,每天加收200元违约金。
问:王某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本案中董某、徐某、韩某各自承担什么责任?
冯晨煜律师 山西-太原 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
毕业于985、211重点大学,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证,普洱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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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处理婚姻家事、继承纠纷、索要劳动报酬纠纷、人损赔偿、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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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佩军,甘肃陇西人,现为云南行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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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资深合同、经济、婚姻、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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