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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金宝,张金花被告:张金胜张海坤与其妻张梅花共生育子女3人,即大儿子张金宝,二女儿张金花和三儿子张金胜。平素原、被告因性情差异,交往不多且互相心有不满,特别是两原告认为父母在赡养问题上过于偏袒被告,自己吃了亏。2013年6月,张海坤因病去世,遗留有瓦房三间、家用电器、日用家具及人民币等共13万元整(已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同时遗留有债务7万元(均系张海坤生前个人债务)。2012年11月,张海坤自感将不久于人世,于是留下遗嘱,将3万元存款全部留给张金胜继承。在进行遗产分割前,张金花去世,留下16岁的儿子刘元和丈夫刘世佳一起生活。2013年7月原被告因遗产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问 1、 本案中被告可否放弃遗产的继承? 2、本案遗产如何分配,债务如何清偿?
赵佑儒律师 宁夏-银川 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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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旺律师,曾执业于山东、北京、上海多家律师事务所,现执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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