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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经济适用房交付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双方按第一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约定:该房屋建成后,以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实地测量,并出具的《经济适用房销售面积界定书》界定的面积为准,多退少补。
2.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误差比值3%以内的(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房价款由乙方补足,超出3%的部分房价款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乙方。
现在要办产权证,甲方让我们把所有多出的面积房价款上交,说是按第一种方式执行,不牵扯第二款,我认为第一款只能说是对面积的约定,多退少补。请问我认为的对不?
范亚男律师 甘肃-兰州 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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