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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家公司的股,股权回购协议上有一条款:投资期为三年,中途不得退出,如甲方擅自退出,按投资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这条款在法律上合理吗,剥夺了我转让股份的权力。我的股权是由公司代持,三年后上不了创业板公司溢价回购,投资款打到了代持公司的财上,不是所购股权公司的财上,可以吗?谢谢
田媛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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