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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张某乙方:赵某 甲乙双方现就玉石买卖签订如下合同供双方遵守。 一、甲乙双方交易的标的物为800公斤俄罗斯碧玉原石。 二、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已经将标的物交付给乙方,交付地点为呼和浩特市乙方家中。 三、本次交易的总价款为135万元整。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将35万元首付款交付给甲方。余款100万元于2019年1月1日付清。乙方要在该日前将尾款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卡账户。 四、任何一方违约要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起具备法律效力,- -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签字: 2018年10月10日。由于乙方没有按时将尾款交付给甲方,现甲方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乙方,要求乙方支付尾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你认为甲乙双方哪一-方会赢得该案的胜诉,
赵挺祺律师 内蒙古-鄂尔多斯 内蒙古大来律师事务所
肖顺律师曾办理过多起刑事、民事案件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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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资深合同、经济、婚姻、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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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13888400690。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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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绍卿律师执业8年,常年担任大型央企、国企常年法律顾问,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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