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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我的孩子交了一分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利益条款。我2016年8月15日签订合同的,在2018年7月18日在上海中山医院做了开心手术,根据合同等十六条规定应该培给我医疗费的,但买保险的业务员叫我把医院的出院证明交给她,还把合同收回,并退回前两年所交的保险金额。你觉得这样合理吗?
程竹兰律师 安徽-安庆 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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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工作8年之久,已经独立办案。办理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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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全国211重点大学的大学专科,2012年执业至今,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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