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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20年9月1号入职,2021年6月1号补签劳动合同,合同日期写的是2021年6月1号至2022年5月31号,现在我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我还可以诉求到2020年10到2021年6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吗
钟景前律师 河南-郑州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闫立波,男,律师,涉及范围包括婚姻家事及继承,经济纠纷、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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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至今,在河北厚正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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