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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20年1月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39万,我先后付定金款给卖方187000元,卖方卖给我时连“不动产登记证明”都没有,有欺诈性质,现在因房屋下面的土地被查封出不了不动产证证,所以卖方违约,造成我过不了户,要求卖方退本金加违约金,但卖方拿不出钱来;2021年6月15日,该房产出了“不动产登记证明”即备案表,然后卖方拿着房产备案表给我看,卖方现在急着用钱,说给他全款,可以将房屋的所有权给我,请问这种情况下,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能确认这套房子的所有权归我吗?谢谢律师!此房现在有不动产登记证明。还有就是现在卖方要求我给他10万,他急用钱,他可以将房价降到33万,可以重新签订协议。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简颖慧律师 江西-新余 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
许秀强律师 江西-吉安 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
法学学士,曾于多个行业任职企业法务;工作中不唯权、不唯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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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超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主要深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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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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