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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下试用期被无故辞退相关问题
7.19进入公司,10.15日被告知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公司沟通再三,也没有出具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并且没经过我的同意发放离职通知单给我,上面写明于10.17日接触劳动合同,并微信短信承诺工资结算到10.17日,然后在16日强制停掉我的工作(企业微信,公司内部网址账号等)
问题1:能否通过律师方发出函件要求对方出具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问题2:对方一直不提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属于违法辞退,我能得到多少赔偿金(试用期税前工资5300)
问题3:劳动合同签的厦门总公司,我上班地在重庆,社保是第三方缴纳的,这种社保是否是有效的
问题4:根据相应的赔偿金额,大致需要多少的劳动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
冯超律师 重庆-南岸区 重庆创豪律师事务所
韩春媛,天津云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学硕士,天津市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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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十多年从业经历。专注刑事辩护、建筑工程、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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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商事及刑事领域执业多年,尤其擅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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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天津大学法学院,后于辽宁盛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取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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