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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外籍人士(塞尔维亚)与一早教中心签订《外籍教师雇佣合同》合同期2020.9.16-2022.9.16,合同期内月薪18000元,职位是外教(但老板要求另外签了一份月薪8000月的合同,职位是办公司经理,并以此份合同办理了工作签证)
本月老板预解除合同,(利用外籍教师不懂中文,让他签自愿离职书,该外籍人士表示回家让媳妇看了再签,拿回家才发现是一份自愿离职书),后该早教中心提出补偿5000元了结此事,外籍人士要求按劳动法补偿一个月工资18000元,
①我要求补偿18000元有依据吗?合理吗?请给出合理建议。
②这种签的阴阳合同 对当事双方会有何影响?
林曼丽律师 广东-佛山 广东福德律师事务所
李琎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何勇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方典律师事务所
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金融专业硕士毕业。毕业后从事金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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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年限20年,专业领域:私募股权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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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星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具有非常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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