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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外籍人士(塞尔维亚)与一早教中心签订《外籍教师雇佣合同》合同期2020.9.16-2022.9.16,合同期内月薪18000元,职位是外教(但老板要求另外签了一份月薪8000月的合同,职位是办公司经理,并以此份合同办理了工作签证)
本月老板预解除合同,(利用外籍教师不懂中文,让他签自愿离职书,该外籍人士表示回家让媳妇看了再签,拿回家才发现是一份自愿离职书),后该早教中心提出补偿5000元了结此事,外籍人士要求按劳动法补偿一个月工资18000元,
①我要求补偿18000元有依据吗?合理吗?请给出合理建议。
②这种签的阴阳合同 对当事双方会有何影响?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王艺桦,女,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系安徽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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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具有军工企业法务、纪检负责人工作经历,具备丰富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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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电话:18855383348,安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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