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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十万元,借贷双方、担保方均承认是事实无争议。2015年8月5日区法院原审判决生效。8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袁州区法院执行局38个月没有采取拘留、拍卖己查封的房产等强制措施,后来采取了措施之后,执行到部分款项,在清算债务时,执行局《通知》原审判决书只写明2015年8月5日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没有写明之后的利息如何计算,估不计算利息,只计算"加倍"部分的利息,也就是说日万元分之1.75元。本人向院长信访,要求利息从借款日算到清偿了债务日止,民事庭长、法院专委接访本人时指出:是执行局拖延时间过长,用新的司法解释执行老的判决书,判决书没有错,所有同类案件都是这种格式写判决书,本判决书中的加倍,就翻倍。袁州区法院院长提议再审,再审又是原审的谭法官,本来只要判明利息计算方法,但她为了帮助欠款人减少利息,在判决书上列出利息清单,没有按判决书中的同期计算,比执行局算的更少,本来是先付利息,后付本金,她在判决书中就把利息从2014年借款日算到2019年5月30日止(而本人原审的诉讼请求是算到偿清债务日止)用利息充抵本金,那么2019年5月30日之后至今的利息就是按尚欠本金4万1千多元计算。这样本人损失利息3万多元。本人上诉中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人不服,觉得吃了哑巴亏,想向宜春市检察院抗诉:一是审查同时间同类案子是否正如民事庭长说的,都是这样判的,是执行局用新的司法解释执行老的判决书。二是谭法官借再审帮助老赖减少利息,存在腐败问题。
梁子涵律师 江西-宜春 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
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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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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