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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甲乙丙丁武5个自然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都未实交注册资本,一年后,乙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甲,是否转让协议中加入这句话,乙就可以规避未实交注册资本的风险?“股权转让后由甲方继续履行公司章程约定的乙方未实交的注册资本缴付义务。甲方声明:甲方自愿依据本协议之条件受让转让标的。”
张德华律师 辽宁-大连 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诉讼法学硕士,上海市律协第十一届刑诉法与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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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静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专长于公司商事、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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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旌律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经手300余案件,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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