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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婚姻家庭1个月前

¥80.00

早上好,杜律师,想咨询我家孩子参加学校组织的课间操活动,因天气不好,活动在室内餐厅进行慢跑,孩子从监控画面看,无故摔倒,磕碎两颗牙齿(一颗碎掉一半,一颗碎掉四分之一),其中碎掉一半那颗因为神经外露,这颗牙齿被抽调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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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琳琳律师 山东-威海 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

  • 1)小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在学校骨折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小孩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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