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道被高利贷起诉后不要逃避应积极应诉,收集证据针对起诉状内容从几个方面考虑答辩:
一、高利贷放贷人是否存在集资诈骗非法放贷等触犯刑法的情形。若是存在可要求法院移送相关部门。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考虑是否存在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民间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行为人因民间借贷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得履行。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只用向贷款人返还借款,并支付合理的利息。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有以下几种: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是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是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是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三、对民间借贷在不同时期均设定了最高保护利率的上限,超过最高上限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借贷利率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细化不同利率区间司法保护态度,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2019年,最高院在九民纪要中明确要求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