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转账记录仅能证实男女双方存在金钱往来,但是在没有聊天记录、违法嫌疑人供述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单独的转账记录并不能证明该转账记录就系嫖资,也就不能直接通过转账记录证明存在嫖娼行为。
正是因为如此,在公安机关破获组织、容留卖淫刑事案件,卖淫、嫖娼行政案件后,公安机关获取了相应的转账记录后需要将你传唤至警局,警察会询问你各种细节,然后按手印、录像,这个程序叫做:配合调查。
最终,就最终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言,公安机关是必须要拿到足够的证据,才能坐实你的违法行为,对你进行处罚的。当然,这种证据不同案件不同标准,百分之九十的违法行为人在接受公安传唤后面对公安机关的层层讯问、诱供,都已经自认其行,自愿接受处罚了。
那么问题又来了,仅有转账记录,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我坚决不承认还能认定存在嫖娼事实吗?
这里就涉及到卖淫嫖娼案件的认定标准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其中在嫖客拒不承认的情况下,就是这里所讲的没有本人陈述的情形,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仍然可以处罚。
这里的其他证据,具体到卖淫嫖娼案件而言,就是转账记录(证实金钱为媒介),小姐陈述(证实发生性关系),辨认笔录(证实嫖娼、卖淫双方的身份信息),此外再结合生活经验,例如二者的关系、女方是否以卖淫为业,嫖客是否对转账记录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等等,从而得出是否可以定案的最终结论。
但是,从实践的层面看,大量案发的嫖客被事后处罚,最重要的是从未接触过法律或者从未接触过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其实不论是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还是行政案件的行政处罚,都需要有充分的依据,都需要有确实的证据,且证据间能够形成证据链,所有证据串联在一起能够指向一个行为,在该问题中即为嫖娼行为。
根据律师经验,百分之九十仅有转账记录,没有聊天记录或者其他证据的嫖客经传唤后被处罚的都是在传唤过程中对其嫖娼行为供认不讳的,形成了自认,自愿接受处罚。当然这种自认和自愿多少带有对公安机关威严的恐惧。
其实,不管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如果确实没做,对于证据具有合理解释。只要合理的解释,没有其他与之相反的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仅凭转账记录是无法认定嫖娼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