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误工费: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
(1)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2)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
护理费:1.护理人员有收入: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护理人员人数(个)
交通费: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x住院天数
营养费: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丧葬费: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六个月
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
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被扶养人为18周岁至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为60周岁至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被扶养人为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