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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2年5月份入职(无合同),2013年1月份与另一公司(与之前公司为同一套班子,另选他人为法人注册)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指手续)但一直工作至今有五险一金,但之前2012年6~12月份公司没有给我缴纳社保。2018年7月份,公司人力职员找我在原合同续签合同页签了字但是没让我写签订日期,说是公司要求的(因为公司只让签一份合同因此签字前我留了复印件),8月份我查看合同发现续签页还是只有我的签字,当时我就找了当天的《天津日报》头版(有明显日期)照相留存。2019年1月30日,总经理突然找我谈话,明确提出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我现在想走劳动仲裁,以下想法是否正确可行:1、以双倍日工资形式补偿我未休的年假(入职以来从未休过年假),可以主张多少天?(公司是通过银行代发工资,从未给过工资条);2、由公司补缴未上的社险;3、是否可以主张按解除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4、是否可以主张加班费,因为工作性质经常加班,但是公司明确表示日常工作时间以外干本岗位工作的不算加班;5、是否可以主张公司按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期盼您的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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