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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婚姻家庭1个月前

你好,我家孩子3岁半,在学校上完厕所的时候跳下台阶,被厕所门碰伤,导致缝针,伤疤大约2-3厘米,学校需承担什么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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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霞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伤害事故,对学校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在学校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能免除侵权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在平时生活中注重对孩子安全意识的培养,强化安全防护意识,避免对孩子自身或他人造成损害,才能更加有效地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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