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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签订购车合同一份,约定交车日2019年1月1号,合同中有写,逾期交车甲方不负违约责任,可再次协商交车日。现已和对方多次协商,对方都没能提供交车日期。
问:这样的情况能否认定为,我已履行了合同中再次协商交车日的义务?能否通过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我曾经是一名军人,在部队服役22年,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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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亮律师是从业多年的民商事经济纠纷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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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律师有多年一线司法实务经验,熟悉执行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及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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