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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经营期间,通过缴纳社保,把对伤残职工生存救济的部分责任转移到了工伤保险基金;公司宣布提前解散,不再继续缴纳社保,是不是等同于他把通过交保险转移给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责任又拿回了自己手中?公司是否应承担因断缴保险导致的工伤保险基金停发的工伤待遇呢?公司提前解散,伤残职工的劳动合同被终止,这不是工伤职工的意愿,更不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造成的,让伤残职工去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不是属于骗取工伤保险?如果以后经办机构发现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会不会追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是五级伤残职工具备自主生存能力主动终止劳动关系时,领取的最低补偿,是否能当成公司解散时给工伤职工的最高赔偿标准?我已经54岁,又没有右前臂,享受工伤待遇是生存的最基本的救济方式,公司只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N,没有解决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就站在不平等的高位上,武断地终止了劳动关系,是否真的合法?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执业7年,系长沙市律协保险委员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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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承办的案件秉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将当事人的利益在法律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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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0年,代理数千案件。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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